2007年9月5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一版:民生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别人用她的名义贷款并逾期还款 她有了不良信贷记录贷款遭拒绝
银行贷款黑名单上有她 她却说从未向银行贷款
陈坚

  南京一位年轻的女经理,莫名其妙上了银行系统的“黑名单”,这直接导致她无法获得银行贷款,女经理称自己被冤枉,请求银行删除“黑名单”,而银行却说,他们是按规定办事。为此双方闹上法庭——

  所有银行都不给她贷款
  周晨(化名)是南京一家机械进出口公司的部门经理,工作认真负责的她深受领导和同事的信任。2006年5月,眼看着单位附近的房价越来越高,周晨决定购买一套商品房,可就在她办完所有前期购房手续的时候,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。她在某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时候,被银行方面一口回绝,这让周晨很纳闷:自己明明各项条件都符合,怎么会被拒绝呢?在她一再追问下,银行工作人员告诉她,她上了银行系统的“黑名单”,按照相关规定不能办理贷款。
  “黑名单”就是银行对有不良信贷记录的人拉的名单,一旦上了“黑名单”,就意味着个人信用已经降到了最低点,银行不会再给其任何贷款了。
  自己从没有贷过款,也没有委托任何人贷过款,怎么会有信贷不良记录,周晨更纳闷了。她一连跑了几家银行要求贷款,都被无情拒绝了,因为这个“黑名单”是跨行联网的,无形之中,她成了所有银行的“不受欢迎的人”。
  一肚子怨气的周晨为查清真相,来到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申请异议查询。结果很快出来了,她的不良信用报告是位于江北的南京某银行报上去的,她当即赶到这家银行讨“说法”。银行的工作人员在查询后告诉周晨,这是她2002年2月6日在他们这里办理个人综合贷款32000元造成的,在她的这次贷款中,竟有7次逾期还款的记录,虽然钱已经还清了,但不良信贷记录已经产生,他们就按照规定报了上去。
  对此答复,周晨感到不能接受,她自己从未贷过款,更没有来过这家位于江北的银行贷款,不可能存在所谓7次逾期还款的记录,她要求银行立即删除自己的不良记录,但遭到银行的拒绝,理由是“我们也是按照程序办事,不能说改就改”。
  协商不成,贷款也办不了,周晨心急如焚。无奈之下,今年2月,她将这家银行告上南京市浦口区法院。

  7次欠贷的人是谁
  2007年4月,南京市浦口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,原被告双方也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。
  原告周晨认为,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她的名誉权,并对她正常贷款权利产生实质影响,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,取消原告在银行的不良贷款记录,并为她恢复名誉,消除影响,赔礼道歉,并赔偿精神损失100元。
  对此说法,被告方却不认同。他们辩称,他们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对原告的身份证、户籍资料进行了审查,银行已尽到审查的义务;原告未按贷款合同约定还款,已构成违约,造成银行系统中有不良信用记录记载,这是原告本人行为所致,与被告无关;逾期记录的记载是客观、真实的,不存在对原告名誉权的损害。
  周晨到底有没有在这家银行办理过个人贷款并由此产生7次逾期还款的不良记录,成为本案的关键所在。法院当即要求银行对此提供相关证据,但这家银行只提供了周晨办理贷款时所用的各项材料的复印件,而相关监控录像却早已删除。
  “银行借据上有她的亲笔签名,这是最有力的证据。”被告方拿出了杀手锏。
  而周晨却一口否认:“这不是我的字迹,我没有签过字,我要求进行笔迹鉴定!”
  考虑到笔迹真伪在这起蹊跷案件中的关键作用,法院同意了周晨的申请。很快,笔迹鉴定的结论出来了:上述材料中“周晨”二字不是周晨所写!

  法院还她清白身
  事实终于清楚了,原来是有人仿冒周晨的签名办理了贷款,而银行方面审查不严,竟向这个“克隆人”发放了贷款。
  据此,南京市浦口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根据《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》的规定,贷款应当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。现被告出示的个人借款合同、借款借据、开户凭证中“周晨”的签名均非原告本人所签,且被告虽提供了原告身份证及户籍证明的复印件,但无证据证明其已与该复印件的原件相核对。故被告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与原告间存在借贷合同法律关系。
  2007年7月,南京市浦口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,判决某银行南京高新支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,更正原告周晨个人信用数据库中因2002年2月6日所签订的贷款合同而产生在周晨名下的逾期还款记录,为周晨恢复名誉、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。法院同时驳回原告要求该行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元的诉讼请求。

  黑名单谁说了算
  案件审理结束后,本案的主审法官接受了采访。对于此案,她认为银行的一系列做法值得反思。相关监控录像资料被删除,办理贷款时所用的各项材料只有复印件,审查不严导致他人仿冒签名骗办贷款,这一切直接导致了银行的败诉。这起案件的宣判给相关部门提了个醒,在办理个人贷款时,对申报材料要严格把关,在上报“黑名单”时,更要慎之又慎,从源头上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。
  南京一位熟悉此案的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说,西方发达国家有一个独立而又统一的信用体系,不是银行或其他部门来建立的,而是由第三方来负责,公民本人可以查询自己的信用情况,有不准确的,可以提出异议,要求修改,甚至诉至法院。银行或其他部门是服务机构,而不是信用认证机构。
  “个人信用记录是银行的单方记录,不能排除错误。银行在记录公民信用状况时应谨慎行事,要及时告知公民相关情况,充分尊重公民的知情权、申辩权,及时对公民提出的异议进行答复,不得随意将公民纳入信用‘黑名单’。”该律师说。